2024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降低部分原材料、设备及零部件进口关税,支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降低部分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关税,提高电池隔膜等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增列纯电动乘用车等本国子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一、最惠国税率
(一)在我对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进口糖浆和含糖预混粉的最惠国税率(见附1)。
(二)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二、暂定税率
(一)对935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见附2)。
(二)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见附3)。
三、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进口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以滑准税形式实施暂定税率(见附4)。
四、税目
对部分税目、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见附5、6)。调整后,2025年税目数共计8960个。
五、协定税率
(一)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23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一是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洪都拉斯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亚太贸易协定》,继续按规定实施(见附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1年税率(见附7)。
六、特惠税率
(一)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二)继续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见附7)。以上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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