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10-1430

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其中提到,提出对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等锂电池相关物项与正极材料相关物项、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进行出口管制。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c. 桶体直径大于0.5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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